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S238线普宁市里湖镇汤头村路段时,与对向某某自行车穿过马路的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甲符合与纯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扣押在案;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被告人吴某甲松的某某与辩解;4、证人黄某某、杨某乙的陈述;5.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邬某某
附:
1.被告人吴某甲松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U盘1块。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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