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被害人刘明某、黄某、刘某四人在辽源市西安区的大唐夜色KTV唱歌饮酒。几人在一起玩 “敲三”游戏,惩罚为喝酒。游戏过程中因输赢问题, 吴某与刘明某发生争执,吴某抓住刘明某脖子,随后两人便使用啤酒瓶和拳脚厮打在一起,后被屋内的刘某、黄某拉开。吴某走到KTV门前准备上车时,又遇刘明某,吴某便跑到KTV吧台内拿了一瓶啤酒并在吧台附近把瓶底部分打碎,手握碎酒瓶走回KTV门前,与刘明某及其两个朋友(王耀某和王耀某的女友)厮打在一起,刘明某先使用在王耀某车附近找到的木棒殴打吴某,吴某用碎酒瓶划、刺刘明某及其两个朋友,随后,刘某将双方拉开,吴某、刘明某等人先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明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吴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明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施源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2.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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