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故意伤害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现住辽源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被害人刘明某、黄某、刘某四人在辽源市西安区的大唐夜色KTV唱歌饮酒。几人在一起玩 “敲三”游戏,惩罚为喝酒。游戏过程中因输赢问题, 吴某与刘明某发生争执,吴某抓住刘明某脖子,随后两人便使用啤酒瓶和拳脚厮打在一起,后被屋内的刘某、黄某拉开。吴某走到KTV门前准备上车时,又遇刘明某,吴某便跑到KTV吧台内拿了一瓶啤酒并在吧台附近把瓶底部分打碎,手握碎酒瓶走回KTV门前,与刘明某及其两个朋友(王耀某和王耀某的女友)厮打在一起,刘明某先使用在王耀某车附近找到的木棒殴打吴某,吴某用碎酒瓶划、刺刘明某及其两个朋友,随后,刘某将双方拉开,吴某、刘明某等人先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明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吴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明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源

2019年4月18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2.案卷2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