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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故意伤害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某,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003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北路** 号附 ** 号(也即现住地),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9日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9日,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与其朋友安*、安*辉、石*康、韦*贵、余*等人,从德江县煎茶镇煎茶街上“好声音”KTV(煎茶中学路口上行100米处)唱歌、喝酒后出来,准备回家而正在“好声音”KTV一楼门口人行道上等待余*去开车时,恰遇郭*涛、郭*两兄弟从街对面胤龙酒楼出来,郭*涛看到朋友韦*贵,便来到KTV门口与韦*贵打招呼,并相互以肚子顶撞对方肚子的方式嬉戏打闹(俗话“打癫”),吴某以为双方在打架,遂帮忙韦*贵而用手掐住郭*涛的脖子,郭*见吴某掐住郭*涛脖子,便朝吴某打了一拳,吴某放开郭*涛而与郭*厮打,安*和石*康见状上前帮忙吴某殴打郭*,被韦*贵、安*辉和余*拖劝,郭*涛见状上前与吴某争执,被吴某用右手一拳击中左眼部,当即仰倒在地,后脑触地而当场昏迷,余*、吴*、安*、石*康随即驾车离开现场。

伤后,郭*涛即被韦*贵、安*辉、郭*送往煎茶镇卫生院抢救,因后脑被撞击伤势严重,随即转诊德江县人民医院。检见,枕骨左侧线行骨折、额叶挫裂、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①脑挫伤;②左侧枕骨骨折。2019年12月2日,经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涛本次损伤为左额叶脑挫伤,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住院期间,吴某为郭*涛垫付医疗费4000元。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德江县公安局煎茶镇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②证人证言:证人郭*安*、安*辉、石*康、韦*贵、余*、蒋*乾、方*秀、张*强等陈述及到案情况说明;③被害人郭*涛陈述;④被告人吴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书;⑥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⑦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吴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畅光

                                     2020年2月24日

附:1.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本案侦查卷3册;

2.被告人吴某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3.(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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