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洮南市广昌西路**饭店内,持刀威胁饭店老板刘某某交出随身财物,后吴某甲听到有人叫他便自动放弃抢劫行为并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吴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持刀胁迫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附: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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