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抢劫罪)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洮南市广昌西路**饭店内,持刀威胁饭店老板刘某某交出随身财物,后吴某甲听到有人叫他便自动放弃抢劫行为并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吴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持刀胁迫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20年1月20

附: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