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68号
被告人吴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2851,汉族,**文化,****销售,户籍地宜春市**区**镇**村**组*号,住址地为宜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 2019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6日被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刘某某(已判决)因在李某某(已判决)开设于**区**塘**酒店旁的连线机赌博场输钱,与李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找王某某(已判决)、易某某(已判决)居中协调,2018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吴某与王某某、易某某、刘某某等人一起至**区***饭店与李某某吃饭协商此事,吃饭期间双方起争执,后易某某与吴某、刘某某离开饭店,易某某便指使袁某(已判决)、袁某(已判决)、刘某某驾驶易**奥迪A*车(赣C*****)去打砸李某某连线机赌博场。杨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易某某安排他人去打砸赌场,驾驶奥迪A*车(车牌号赣C******)接载易某某、吴某等人,在得知打砸人员已将赌场打砸完毕,但因未带车锁匙未能离开打砸现场后,遂应易某某要求搭载易某某、吴某到苏瓜塘赌博场打砸现场去送车钥匙,由吴某下车将车钥匙送给袁某等人,后吴某、易某某搭乘杨某某的车子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砸毁的连线机价值人民币7600元。
1、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现场、搜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协助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共计价值760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黎明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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