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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0********,壮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住河池市宜州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桂M****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宜州区庆远镇城西市场经山谷路往车江路方向行驶,14时20分在水电总厂门口路段撞上前方同向由兰某某驾驶的桂M****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造成兰某某受伤、两车不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驶桂M****6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现场,15时10分吴某到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州大队投案自首。

2019年4月11日,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的送检血液进行检验鉴定,获取吴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一份,检验结论为吴某送检血液酒精含量297mg/100ml。

2019年4月28日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州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已经赔偿兰某某的经济损失1755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兰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汉武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3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零散页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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