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吴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3********,汉族,大学本科,系定西市安定区***中学教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花园*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甘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定西市安定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与相向高某驾驶的甘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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