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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芦某某沃德歌谷**栋**,**寄卖行经营者。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08月11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0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上旬,刘某某、戴某某、曾某(另处理)三人在荷塘区湘华机械小区10栋楼下共同盗窃了一辆蓝色路虎牌女式摩托车;2020年9月15日,马某某(另处理)在芦某某学堂冲32栋楼梯口盗窃了一辆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2020年9月24日1时许,刘某某与戴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石宋西路丰元菜市场后侧坡上共同盗窃了一辆白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 2020年10月4日下午,马某某在芦某某雅立天骄地下停车场盗窃了一辆黑色新日牌女士电动车;2020年10月5日上午,马某某在芦某某桥头社区3栋楼下空地上盗窃得一辆黑色立马牌女士电动车。2020年7月起,刘某某等人开始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卖到被告人吴某所开的伍寄卖行,被告人吴某在明知刘某某等人送来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未向公安机关举报,而压低收购摩托车的价格进行收购,在刘某某等人经济困难时予以经济帮助,同意刘某某等人用盗窃得来的摩托车抵债。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吴某从刘呈祥等4人处收购上述5辆被盗车辆。经株洲市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辆车价值7700元。2020年10月14日,吴某在芦某某伍寄卖行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被盗车辆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人口信息、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皓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34733****。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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