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94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凌晨0时8分,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粤GKE****号二轮摩托车由梅菉往吴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325线368KM600M(吴川市**街道***加油站路段)处,与同向由冯某某驾驶的粤E36***号小型轿车由快车道变更车道到慢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申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吴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85.62mg/100ml;从送检冯某某血液样本中未检测出乙醇浓度。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