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路**幢**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7年5月份雇佣工人曹某某,在其位于潮州市枫溪区枫二村陶瓷工场工作。自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拖欠曹某某三个月工资共人民币16000元。在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被告人吴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培永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
4.涉案物品:光盘2张随案移送。
5.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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