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80219**********, 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早上,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湘GK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古庸路自东向西行驶,当日6 时36分许,车行驶至张家界市城区古庸路边贸市场前路段时,撞倒自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附照片)、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幅度内量刑,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6月5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17413***
2. 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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