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期**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香南线由永胜县城往宾川县城方向行驶,11月4日8时15分许,当车行至香南线K279+400M路段时,大永高速公路施工人员示意吴某停车,吴某在制动减速过程中车辆失控侧滑甩尾,与对向驶来的由罗某某驾驶,后坐载有子某某的云******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子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吴某向两名受害人家属支付了丧葬费共132000元,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检查、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处罚情节。吴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林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