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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祝某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仙桃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陈某甲、姜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共同成立武汉焕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美公司”),姜某某任法人代表,负责公司财务等工作,陈某甲负责公司日常运营。2019年4月,为扭转焕美公司经营状况,陈某甲、姜某某与公司总监任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商议后,采取新的运营模式,利用被害人急需贷款的心理,由焕美公司话务员、业务员分工配合,冒充“易融信贷”工作人员,谎称可以办理大额分期贷款或者办理大额分期信用卡,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以办理贷款必须查询番茄大数据、优化大数据报告以及安装金蝉防爆软件、开通VIP通道优先下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直至2019年07月11日案发。

被告人吴某某、祝某某先后加入焕美公司参与诈骗活动,为业务组组员,具体实施对被害人的诈骗活动;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业绩至少26120元,被告人祝某某诈骗业绩至少28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话术单、劳动合同书、客户名单、小组会议总结表、业绩表、工资结算表、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祝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扣押、检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琳

检察官助理:叶健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吴某某1862********,祝某某132*******);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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