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住贵州省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经预谋后驾驶贵J****2的车辆到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附近碧桂园西南上城博士府工地盗窃2560个扣件被侦查机关抓获,后经鉴定以上扣件价值12995元。
2.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驾车到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附近碧桂园西南上城博士府工地盗窃得1000个扣件,后以36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钱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件3560个;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租赁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唐某某、吴某某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孙某某、钱某某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吴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吴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决唐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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