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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09年6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号商铺路边,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躺在路边睡觉之机,盗走其随身携带的OPPO A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  卉

                                      202092

附件: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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