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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022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明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日因本案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5时许,常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向其购买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微信支付给吴某某购毒款300元,被告人吴某某收到钱后以1500元的价格向袁某某购买30颗麻古,袁让吴到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金江大厦取货并让袁顺便带回其上家给袁的20颗麻古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吴某某同意后约常某某到金江大厦交易,双方见面后吴某某正准备到金江大厦31楼及12楼袁某某指定地点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捉获,后公安人员在金江大厦31楼查获麻古50颗(其中30颗为吴某某向袁某某购买、20颗为袁某某让吴帮其带回)共计净重4.63克,在金江大厦12楼查获袁某某让吴帮其带回的冰毒一包净重0.35克,在被告人吴鹏翰身上查获冰毒4包共计净重4.86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检举他人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人员将其捉获。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前科材料、捉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封存、扣押、称量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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