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5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3001号外高桥造船厂大食堂内排队买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先以拳头击打的方式互殴,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吴某某离开食堂捡了一根木棒,随即又返回食堂,见郭某某正坐在食堂椅子上吃饭,遂持木棒上前击打郭某某的头部,致使郭某某外伤性颅内出血、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等。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先向单位主管如实交代了上述罪行,后主管带其向案发现场民警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先是因为纠纷互殴,后被告人持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部流血的经过。

2.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先是互殴,后被告人持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部大量流血的经过。

3.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郭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作案工具木棒已被扣押的事实。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的事实。

6.相关公安信息内网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事实。

7.被告人吴某某多次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其故意伤害的经过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月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