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门**室,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室,无职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组织卖淫活动,尔后吴某某利用手机在网络上发布招聘卖淫人员的信息,招募了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开始进行卖淫行为。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吴某某、李某某组织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多次实施卖淫行为,并从中获取利益。吴某某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负责提供卖淫场所、招聘卖淫人员,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嫖娼违法人员,商谈嫖资、收取嫖资以及给卖淫违法人员分配嫖资、提供卖淫用品等。李某某负责利用聊天软件联系嫖娼违法人员,接送卖淫违法人员,查看监控录像防止公安机关打击。
1.2019年4月13日19时许,吴某某介绍、容留王某某与邢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2019年4月16日16时许,吴某某介绍王某某与姚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甲宾馆一房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3.2019年4月18日10时许,吴某某介绍林某某与宋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乙宾馆一房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4.2019年4月22日12时许,吴某某介绍、容留杨某某与邓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大庆市萨尔图区**街道工作委员会情况说明;2.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宗某某、史某某、邢某某、姚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邢技)鉴(电)字[2019]147号鉴定文书;5.辨认笔录,吴某某与卖淫人员相互辨认笔录、嫖娼人员对吴某某的辨认笔录、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的辨认笔录、卖淫人员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吴某某手机截屏图片、姚某某与吴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宗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招募、容留、管理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检察员:王郁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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