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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桐城市**街道**小区**楼**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桐城市**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8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时间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7********,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村**栋**室,现住南京市建邺区**公馆**室。被告人江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玉文,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独山县**镇**小区**号。被告人吴玉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费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继续羁押必要,建议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同年5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公馆。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街道**社区**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梯**单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镇**街**号,现住福建省泰宁县**巷**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山,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号**苑**室。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现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楼**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小区**楼**房。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中共党员,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公寓**室。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江某甲、吴玉文、解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冯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刘某乙、梁某某、王某丙、沈某某、许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江某甲、吴玉文、解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冯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刘某乙、梁某某、王某丙、沈某某、许某某、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刘某甲辩护人刘永杰、吴某某辩护人郭园园、陶某某辩护人陈晓芳、王某乙辩护人王桂钦、许某某辩护人张文平、李某某辩护人李志国、廖某某辩护人邓俊义以及其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案件事实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从他人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为该APP发展会员的方式领取佣金,其发展下线刘某甲、江某甲、吴玉文、解某某等人,截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近400人,团队人数接近40万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6898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宝马轿车1辆,追缴违法所得918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解某某。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陶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需要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资金的接收、流转,仍为其提供自己及吴运梅、张爽的银行卡用于赌博资金结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14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陶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奔驰轿车一辆,追缴违法所得370000元。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犯罪事实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从吴某某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发展下线王某乙、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冯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刘某乙、廖某某、梁某某等人,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共发展直属人数242人,团队人数83599人,非法获利4785747.06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手机1部、保时捷和奔驰轿车各1辆,追缴违法所得984027元。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告人刘某甲要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资金的接收、流转,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赌博资金结算,涉案金额人民币6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江某甲犯罪事实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江某甲从吴某某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其发展下线王某丙、沈某某等人。截至案发,被告人江某甲共发展直属人数312人,团队人数21654人,非法获利共1300877.82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某甲处扣押手机2部、银行卡2张,追缴违法所得800000元。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四、被告人吴玉文犯罪事实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玉文从吴某某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吴玉文共发展直属人数200余人,团队人数10000余人,非法获利3229000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玉文处扣押手机1部、丰田皮卡车和玛莎拉蒂轿车各1辆,追缴违法所得89000元,冻结违法所得535513.08元。被告人吴玉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五、被告人解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7月份左右以来,被告人解某某从吴某某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其发展下线苏子航(另案处理)等人,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解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40余人,团队人数10000余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解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奔驰轿车1辆,追缴违法所得400000元。被告人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六、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8月份左右以来,被告人邱某某从刘某甲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邱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280人,团队人数1071人,非法获利81833.06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某某处追缴违法所得71833元。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七、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刘某甲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其发展下线张某甲等人,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共发展直属下线人数194人,团队人数9065人,非法获利1199487.84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宝马轿车1辆,追缴违法所得110980元。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八、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

2019年7月左右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从李某某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甲共发展直属人数160人,非法获利39500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九、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某从他人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冯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409人,团队人数2780人,非法获利383684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银行卡一张,追缴违法所得28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其发展下线何某某等人,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83人,团队人数550人,非法获利28609.09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追缴违法所得28700元。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左右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从杨某某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何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54人,团队人数132人,非法获利35085.31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银行卡1张,追缴违法所得3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二、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某从朱结明(刑拘在逃)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卢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75人,团队人数174人,非法获利235558.23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三、被告人刘某乙犯罪事实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乙从刘某甲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乙共发展直属人数380人,团队人数1689人,非法获利171312.91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乙处扣押手机1部,追缴违法所得171312元。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四、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廖某某从他人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廖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625人,团队人数17701人,非法获利1168481.26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廖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追缴违法所得150000元。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五、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从朱燕群(刑拘在逃)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梁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60余人,团队人数260余人,非法获利209200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梁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追缴违法所得209200元。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六、被告人王某丙犯罪事实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丙从江某甲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其发展下线李耀辉(另案处理)、许某某等人,截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丙共发展直属人数319人,团队人数15697人,非法获利1309264.74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丙处扣押手机1部,追缴违法所得270000元,冻结违法所得290600.12元。被告人王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七、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从江某甲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沈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289人,团队人数537人,非法获利共计187464.19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追缴违法所得60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八、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事实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从他人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共发展直属人数600余人,团队人数3000余人,非法获利1115700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追缴违法所得30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十九、被告人王某乙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乙从刘某甲处扫码注册下载“大资本”赌博APP,并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其本人在该软件内所注册的二维码,吸引不特定人员注册下载该APP进行赌博,截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乙共发展直属人数132余人,团队人数217人,非法获利29427.16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乙处扣押手机1部,追缴违法所得29427元。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车辆、银行卡及随案移送清单等物证;

2.银行卡交易明细、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江某乙、胡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王某丁、黄某某、张某丙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江某甲、吴玉文、解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冯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刘某乙、梁某某、王某丙、沈某某、许某某、廖某某供述和辩解;

5.扣押、提取、辨认、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吴某某、江某甲、吴玉文、解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冯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刘某乙、梁某某、王某丙、沈某某、许某某、廖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吴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刘某甲、吴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张某甲、廖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江某甲、吴玉文、解某某、邱某某、冯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刘某乙、梁某某、王某丙、沈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某甲、吴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恒林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531210****,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395785****,被告人陶某某联系电话:1586782****,被告人江某甲联系电话:1360613****,被告人吴玉文联系电话:1377709****,被告人解某某联系电话:1889267****,被告人邱某某联系电话:1731785****,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93215****,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777361****,被告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572805****,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730696****,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65691****,被告人卢某某联系电话:1576623****,被告人刘某乙联系电话:1585493****,被告人廖某某联系电话:1880771****,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987275****,被告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813392****,被告人沈某某联系电话:1886175****,被告人许某某联系电话:1350623****;被告人王某乙联系电话:1509288****

2.卷宗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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