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春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春阳、万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春阳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春阳加入了以曾辉斌、代永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了在该组织实施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2.被告人吴春阳涉嫌强迫交易罪
2015年4月17日,张某某承揽岳池县九龙镇成果社区工地土石方工程期间,代永军、胡波、代亚军、唐杨、夏露、徐欣、陈亮(均已判决)、被告人吴春阳等人以封堵工地的方式,强迫张某某购买渣土票,在张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吴春阳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轻微伤。
3.被告人吴春阳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2年初,被害人郑某某开发岳池县德易园楼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被当地村民阻挠无法施工。郑某某听闻曾辉斌(已判决)有社会影响力可以处理此事,找到曾辉斌协商。曾辉斌要求郑某某出资65万对相关村民进行安抚赔偿,曾辉斌通过协商多支付村民2000元将事情处理完毕,后通过协议,以投资金额100万,实际支付50万,持有德易园楼盘20%的股份。2014年底,德易园楼盘竣工,郑某某先后支付曾辉斌德易园门市2个、房产2套、现金155万。曾辉斌以郑某某未算清账目所得利润不足为由,多次威胁郑某某核查账目,双方发生矛盾。2017年9月16日下午17时许,曾辉斌和郑某某电话约定在东煌小区门口见面协商该事,曾辉斌邀约代永军、黄绍峻、唐杨、张卫卫(均已判决),邀约杨某某、严某某、滕某某(均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吴春阳等人来到东煌小区门口,见面后曾辉斌与郑某某发生口角,其随行人员遂对被害人郑某某、绍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唐杨持腰刀将郑某某侄子绍某某臀部捅伤,张卫卫持腰刀将郑某某手部刺伤,经鉴定郑某某与绍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被告人吴春阳、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7年4月7日凌晨,代永军、张卫卫、黄绍峻、王某某、张龙(均已判决)等人在岳池县紫光酒吧喝酒,酒后代永军等人离开紫光酒吧行走至酒吧门口代永军奥迪车处时遇到被害人曾某甲与之发生纠纷,张卫卫、黄绍峻、万某某、王某某、张龙等人遂对曾某甲进行殴打,曾某甲被殴打后被朋友扶进酒吧吧台处,众人又冲进酒吧在吧台处对曾某某进行殴打。与曾某某一起喝酒的李某某见状便拿酒瓶前来帮忙,张卫卫遂回到代永军车边并从车尾箱里取出长刀将李某某手指砍伤,李某某转身跑开,张卫卫对其进行追逐。被害人曾某某被殴打后让其大哥柏某某前来说理,柏某某到达紫光酒吧门口与曾某某一起在酒吧外坝子与代永军等人协商,此时黄绍峻、被告人吴春阳、万某某等人再次对柏某某、曾某某进行殴打。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柏某某损伤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裂伤和损伤。
被告人万某某系自首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春阳多次参与以曾辉斌、代永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该黑社会组织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春阳伙同他人以围堵工地的方式强迫他人购买弃土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春阳、万某某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万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春阳在强迫交易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春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春阳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赞
2020年5月15日
附:
1.二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卷,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