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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草海大道地中海水汇使用事先复制好的芯片将被害人李某某存放物品的8322号衣柜打开,盗走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予以分赃,吴某某、周某某各分得2500元,吴某某分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转化证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人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梁道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已装入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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