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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徽州区**化工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小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黄山市屯溪区多次通过砸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物品。

1.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骑电瓶车来到黄山学校对面篮球场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凯迪拉克汽车(皖J****6)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5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

2.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骑电瓶车来到东方丽景小区悠然居11幢楼下,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丰田皇冠汽车(皖J****7)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包散烟后离开现场。

3.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骑电瓶车来到黄口新村9幢楼下的汽车停车位附近,将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汽车(皖J****8)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四瓶古井原浆酒后离开现场。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瓶古井酒价值人民币624元。

4.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江南新城东区丁香苑1幢楼下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林肯汽车(皖J****1)车窗玻璃砸裂,因害怕声响太大惊动小区住户而未继续砸,后其离开现场。该汽车维修费为6000元。

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江南新城南区紫腾阁7幢楼下汽车停车位附近,将被害人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丰田汽车(皖J****1)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包散烟后离开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某退赔五名被害人各600元,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领条等书证;

2.被害人严某某、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吴某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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