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启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街道**组**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栋**单元**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利益,在广西防城港市接受货主委托,组织骆某某、裴某某、黄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等人承运待销香烟至成都。吴某某安排骆某某驾驶桂A*****丰田汽车运输玉溪牌香烟(硬、专供出口)750条、红塔山牌香烟(硬经典、专供出口)696条;裴某某驾驶桂P*****丰田轿车运输红塔山牌香烟(硬经典、专供出口)750条、玉溪牌香烟(硬、专供出口)1249条;黄某某驾驶桂P*****丰田轿车运输阿诗玛牌香烟(硬、专供出口)1750条、红塔山牌香烟(硬经典、专供出口)50条。期间吴某某乘坐另一辆奥迪车在前方指挥、望风以躲避检查,并负责安排行驶路线及上述人员的食宿。2013年6月17日,骆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凤凰立交外侧辅道、裴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交大立交辅道、黄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分别被挡获,吴某某则逃离现场。民警现场查获骆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三辆,并在车辆内查获运输的烟草制品。经鉴定,查获的烟草制品均为真品卷烟。经核算,骆某某等人运输的涉案烟草制品价值人民币1,479,09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聪
2020年1月15日
书记员 陈学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肆册,换押证、提讯证各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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