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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公一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治州**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1********,苗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1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11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从电白区***医院检查完身体后,从***镇搭乘汽车返回家中。当吴某某回到村口时,怀疑其丈夫巫某甲感情出轨要赶走她并且下毒毒害她,她曾将这些情况告诉其家公巫某乙(男,87岁),但巫某乙没有理会她,还有钟某甲(女,殁年29岁)的父亲经常说她有精神病,于是吴某某就产生杀死他们陪葬的念头。当吴某某去到钟某甲家中,发现钟某甲一人在卫生间内,吴某某就到厨房内拿起菜刀走到卫生间持刀砍向钟某甲的头部及其他部位,直至将钟某甲砍倒在地上,后又持菜刀走回家。当吴某某走到家门前时,看到了正在菜园劳作的巫某乙,就手持菜刀走近巫某乙,用刀砍向巫某乙的脖子和手,巫某乙被砍后不停地大喊救命并躲进家门前的洗手台处,吴某某持菜刀继续追砍巫某乙。此时,巫某甲听到叫声后从家中走出来阻拦吴某某,并叫来邻居巫某丙等人一起将吴某某制服,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将巫某乙送去诊所止血。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诊断吴某某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柯权浩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三册(内含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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