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吴明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郓城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吴明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28日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明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202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吴明某至无锡市新吴区**公社**网咖**号机位处,趁被害人曹某某睡觉之际,乘隙窃得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VIVO”牌NEX3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40元。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吴明某在山东省郓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吴明某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原无锡市第二看守所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明某的供述及辩解;
4.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的搜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增民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明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