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诉刑诉〔2019〕7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68********,侗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从江县**一小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锦清,奶名梁凤金),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74********,侗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从江县**查点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71********,壮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从江县**一小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路**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23日、自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7日、自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因欠赌债急需用钱,共谋后,用吴某某本人驾驶证到榕江县**“**车行”租了一辆贵H****1雪佛兰越野车,租车后直接开到广西三江县,用吴某某本人照片伪造车主罗某某身份信息,将租得车辆质押给夏某甲,向其借款400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29日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夏某甲将34000元转账到梁某某账户),质押得钱后吴某某梁某某均分。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用于质押的车辆价值89700元人民币。该车于2018年10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用梁某某驾驶证到榕江县**“**车行”租了一辆贵H****6白色大众车,用杨某某身份证件伪造车主王某某身份信息,于5月5日假冒车主将该车质押(签订的是汽车买卖合同)给广西三江县的吴某乙,向其借款30000元(2018年5月5日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吴某乙将26700元转账到梁某某账户),质押得钱后梁某某杨某某均分。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用于质押的车辆价值73700元人民币。该车辆于2018年7月6日被租车行追回。

3.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因欠赌债急需用钱,共谋后,由吴某某到榕江县**小区“**车行”租了一辆贵H****2名爵牌小车,后用刘某某照片伪造车主吴某丙身份信息,将该车开到广西三江县质押给夏某甲,向其借款40000元(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实际得款36900元),质押得钱后吴某某刘某某均分。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用于质押的车辆价值82800元人民币。该车辆于2018年6月30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扣押,10月17日移送榕江县公安局后发还给被害人。

4.2018年6月12日,陈某某(未归案)和一个男子(身份待查)用陈某某驾驶证到榕江县**“**车行”租了一辆贵H****9长安牌小车,当天梁某丁(另案处理)打电话给刘某某说自己之前租车去抵押的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急需钱还债,需要向刘某某借钱,刘某某陈某某商量后同意用陈某某租来的车子去抵押借款,后刘某某等人伪造车辆证件信息,把该车变成刘某某所有,将该车抵押给从江县的陆某某,向其借款30000元(2018年6月13日扣除利息等费用后陆某某将27600元转账给刘某某),抵押得钱后将16000元借给梁某丁,剩余部分刘某某陈某某均分。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用于抵押的车辆价值91800元人民币。2018年7月初,租车行的人到从江县将租借车辆追回

5.2018年6月5日,陈某某(未归案)到从江县“**车行”租了一辆贵H****6北京现代越野车,后陈某某邀约吴某某伪造车辆信息证件,将该车变成吴某某所有,当天由吴某某出面将该车质押给凯里市的曹某某,向其借款40000元人民币(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实际得款38000元),得款后陈某某吴某某均分。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用于质押的车辆价值67200元人民币。2018年7月初,租车行的人到凯里将该车追回

6.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梁玲(未归案)、梁某丁(另案处理)共谋后,由梁玲出面到黎平县“贵州黎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贵H****1北京现代轿车,后伪造车辆证件信息,将该车变成刘某某所有,当天梁某丁将车子开到凯里,由刘某某出面将该车质押给凯里市的曹某某,向其借款40000元人民币(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实际得款38000元),得钱后刘某某与梁玲每人分得19000元,每人各出1000元给梁某丁作为介绍费。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用于质押的车辆价值77000元人民币。2018年7月27日租车行的人到凯里将该车追回

7.2018年6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共谋后,由梁某某出面到榕江县“**租车行”租了一辆贵H****5黑色大众车,伪造车辆证件信息将该车变成梁某某所有,2018年6月9日将该车质押给凯里市的曹某某,向其借款50000元(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实际得款47500元),梁某丁提供担保。得款后,梁某某分给吴某某6000元,梁某丁担保得1万元,剩余部分归梁某某所有。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用于质押的车辆价值99000元人民币。2018年7月初,租车行的人到凯里将该车追回

另查明,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榕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腾某甲、胡某某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甲曹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车辆价值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汽车后,伪造车主身份信息或车辆证件信息,将租来的汽车抵(质)押给他人用于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实施或参与实施诈骗4起,诈骗金额338700元;被告人梁某某实施或参与实施诈骗3起,诈骗金额262400元;被告人刘月明实施或参与实施诈骗3起,诈骗金额251600元。梁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乐成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刘某某取保候审在从江县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暂存于公安机关账户。

5.被害人夏某甲曹某某提起了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