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199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昌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王某某,女,28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吴昌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吴昌某与何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一同驾驶吴某某的川B*****标致汽车,来到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小区附近。后在何某某的带领下,吴某某、吴昌某二人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单元**号的住处,将房门撬开后进入房间,将王某某放于该房间中的20万余元现金盗走,随后与何某某、“刘某某”一同驾车逃离现场。同年9月28日,被告人吴昌某将被盗的13.27万元现金存入其尾号为03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吴昌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昌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昌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杰
2020年3月30日
书 记 员:刘栓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吴昌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
3.被告人吴昌某尾号为03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已被冻结;
4.被告人吴某某作案使用的标致汽车川B*****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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