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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Z6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11月因盗窃被成都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6 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2 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鹤林三路路边菜市,趁被害人陈某某买菜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背包内的一部蓝色内存64G的红米牌Redmi Note7手机,在逃离时被群众发现并将其挡获。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查获上述被盗手机并进行扣押,后将之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经成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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