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1********,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恩施市**路**号,住恩施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释放,同年8月2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2020年1月20批准,同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借钱购买房屋等理由向被害人刘某甲、易某某、向某某等人借了月息为2分至5分的大量资金。在此期间,吴某某将借的资金用于支付借款利息或做生意亏掉或转借给他人无法收回。吴某某从2016年起,就已无能力归还以前的欠款(含本金、应付利息等),于是隐瞒自己无偿还能力的事实,继续编造与他人合伙投资、购买宅基地、房屋装修、还信用卡、做生意差钱临时周转等理由,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刘某甲等人870.8万元,除开给刘某甲等人支付利息508.3228万元外,实际骗取刘某甲等人362.4772万元用于还以前欠款及自己挥霍,给刘某甲等人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至今无法归还。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还信用卡周转二天为由,骗取魏某某1.5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
2、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还欠款周转几天为由,骗取吴某乙6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
3、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订货差资金周转一星期为由,骗取兰某某5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4、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与人合伙开美容院为由,骗取郝某某1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5、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朋友借钱为由,骗取许某某5万元,除开给许某某0.25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许某某4.75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6、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与他人合伙开美容院、资金过桥为由,骗取陈某甲12.6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
7、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订货差资金为由,骗取吕某某33万元,除开给吕某某20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吕某某13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8、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资金过桥、帮朋友借钱为由,骗取吴某丙17万元,除开给吴某丙付5.6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吴某丙11.4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和挥霍。
9、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以经营的店铺订货、房屋装修、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朱某某17万元,除开给朱某某付10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朱某某7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10、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房屋装修、还信用卡、帮朋友借钱为由,骗取张某某25万元,除开给张某某付5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张某某20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11、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订货差资金、帮朋友借钱为由,骗取陈某乙30万元,除开给陈某乙15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陈某乙15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1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房屋、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刘某乙28万元,除开给刘某乙付10.71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刘某乙17.29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13、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开美容院、房子装修为由,骗取陈某丙23万元,除开给陈某丙2.15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陈某丙20.85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14、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房子、购买家俱、订货差资金、帮朋友借钱为由,骗取赵某某38万元,除开给赵某某20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赵某某18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15、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订货差资金、帮朋友借钱为由,骗取吴某丁15万元,除开给吴某丁付1.7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吴某丁13.3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
16、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房子为由,骗取庄某某5万元,除开给庄某某付2.85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庄某某2.15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17、2019年3月27日至4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订货差资金为由,骗取傅某某4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18、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资金周转、帮朋友借钱为由,骗取梁某某30万元,除开给梁某某付10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梁某某20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19、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王某某5万元,除开给王某某付0.75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王某某4.25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
20、2017年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以装修房子、订货差资金为由,骗取龙某某35万元,除开给龙某某付16.65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18.35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21、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订货差资金为由,骗取贺某某7.5万元信用卡万佣金,除开给贺某某信用卡还四期,每期3907元共计还款1.5628万元外,实际骗取贺某某5.9372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22、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以房屋装修为由,骗取刘某丙5.2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
23、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订货差资金为由骗取陈某丁5万元,除开给陈某丁0.4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陈某丁4.6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
24、2010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订货差资金、购买宅基地为由,骗取向某某25万元,除开给向某某付20.7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向某某4.3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25、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黄某某15万元,除开给黄某某付5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黄某某10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26、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以订货差资金、帮朋友借钱周转、招投标资金过桥、房屋装修、做建材生意为由,骗取易某某80万元,除开给易某某付60万元利息外,实际骗取易某某20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27、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以帮朋友借钱、资金周转、订货差资金、装修房屋为由,骗取刘某甲397万元,除开给刘某甲付300万元利息,实际骗取刘某甲97万元,用于还以前的欠款及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审计报告、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房产证明、经营合同、华泰证劵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勇
检察官助理:黄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9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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