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吴旭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旭东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0月9日19时至23时许,被告人吴旭东伙同黄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熊某某(均已判刑)、常某某(另案处理)参与抢劫三起,抢得游戏机三台,抢走游戏机内硬币共计人民币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吴旭东伙同黄某某、马某某、熊某某、杜某某、常某某在襄阳市**水果城**网吧,由黄某某驾车守候,马某某望风,吴旭东、杜某某、熊某某、常某某持刀威胁,抢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名车派对游戏机,内置人民币硬币300元。
2、2008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吴旭东伙同黄某某、马某某、熊某某、杜某某、常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村**网吧,由黄某某驾车守候,马某某望风,吴旭东、杜某某、熊某某、常某某持刀威胁,抢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百家乐游戏机,内置人民币硬币300元。
3、2008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吴旭东伙同黄某某、马某某、熊某某、杜某某、常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路**网吧,由黄某某驾车守候,马某某望风,吴旭东、杜某某、熊某某、常某某持刀威胁,抢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霸王花游戏机,内置人民币硬币200元。
被告人吴旭东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旭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旭东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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