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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日洲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吴日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3********,汉族,大学专科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日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日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日洲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支路与新兴直巷交叉口室外停车场,趁车门未锁之机,将被害人虞某某放于车上的两块和田玉盗走。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和田玉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4月1日5时许,被告人吴日洲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汇豪庭北门停车场,趁后备箱未关紧之机,将被害人余某某放于车辆后备箱内的玉佩、手表、黄金、铂金、K金、宝石等盗走。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7737元。

2020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日洲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小区**栋**室被民警抓获,上述被盗物品均被当场查获,后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图侦研判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虞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日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物证鉴定所、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日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日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日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日洲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向波

检察官助理:甘圆方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日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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