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吴新阳,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新阳曾因盗窃,于2009年3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7年11月6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10月10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7月17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7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新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新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新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新阳,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新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吴新阳到涟水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窃得现金2600元、亚一牌黄金手镯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55元。
2.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新阳到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老凤祥牌黄金吊坠两件,价值人民币1932元。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新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新阳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新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新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新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新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孙奥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新阳现羁押在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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