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新春,绰号老戴,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号,租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5日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新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由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新春与被害人李某乙等人在修水县大椿乡李双全家中打纸牌“斗地主”过程中,因输赢发生争吵,后二人先后用凳子击打对方头部。当日晚上,吴新春前往李某乙家中理论此事,因李某乙不在家未果。次日中午,被告人吴新春暗藏一把尖刀(长约20厘米)在身,再次前往李某乙家中,以头部被打为由,要求去医院。后李某乙、李某甲(同村村民)一起陪同吴新春前往医院。三人走到离李某乙家约50米的地方时,李某乙说如果检查没问题,费用一概不负责。被告人吴新春听后心生不满,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冲上去从背后朝李某乙左背部(对应心脏的位置)猛刺一刀。被害人李某乙被刺后倒在地上,由李某甲等人送到附近医院,当日死亡。被告人吴新春作案后离开现场,潜逃外地多年后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系被锐器刺破左心房后壁致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户籍信息、协查通报、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作案工具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新春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检验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照片;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新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春因日常生活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打斗,后使用尖刀刺死李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吴新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超
检察官助理:闵炯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公安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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