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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文某抢劫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吴文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文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吴文某伙同赵某甲、李某甲、卿某某、赵某乙、李某乙(均已判刑)及“结果”、“小红”、“幽灵”(均身份不明)等人经预谋,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霞镜子村,由赵某乙、“小红”、“幽灵”三名女性向过往人员招嫖,其他人员配合望风、伺机盗取财物及接应。当日10时许,赵某乙色诱被害人王某甲至霞镜村一废弃民房二楼房间,以发生性关系为由骗使被害人王某甲脱光衣物后放到橱柜内。被告人吴文某等人秘密打开橱柜背后活动挡板,盗走上述衣物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随后,赵某乙欲借机离开,但被害人王某甲发现财物被盗,便与赵某乙发生争吵,并表示要报警。被告人李某乙及赵某甲、李某甲、卿某某等人遂使用钢管、木棍等凶器围殴被害人王某甲,后逃离现场。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吴文某于2019年7月6日向四川省宣汉县南坝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同案人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李某甲、卿某某、赵某乙、李某乙、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文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晟蓝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39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永康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文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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