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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贩卖毒品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吴某(吴小羽),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道**酒店后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22日左右,吴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甲、黄某乙、郑某某吸食。在购买毒品时,黄某甲、黄某乙、郑某某事先通过微信或者拨打吴某1590857****的电话与吴某联系购买毒品,再通过微信转账或到交易现场后现金支付毒资,黄某甲、黄某乙、郑某某到吴某居住的位于大方县大方镇**路胡某某家住宅的院墙外后,吴某从院墙内通过一个墙洞递毒品给黄某甲、黄某乙、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郑某某支付现金时也是将现金从该墙洞中递给吴某。

2020年9月1日,大方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吴某,同年9月8日,吴某到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黄某甲、黄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一份;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布琼

检察官助理 陈  婷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十三张,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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