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9********,黎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住海南省**市**区**路**村委会**工地宿舍。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湾**工地楼里捡到一只射钉枪,然后网购一根无缝管和三和子弹,直接将无缝管按在所捡的射钉枪上组装成枪支;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又网购一支射钉枪和两支无缝管及三盒射钉弹,然后又组装成一把枪支。2020年8月28日12时许,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吴某某家中(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查扣到经其改装、制造的两支射钉枪。经鉴定,两支射钉枪,均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枪支2支、切割机1部等物证;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穆敏
书 记 员:许婷瑾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枪支及切割机现暂存放礼纪派出所;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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