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吴某才,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24日被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6月23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11时许,李某甲(另案处理)接到李某乙购买人民币200元毒品冰毒的电话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才购买毒品冰毒。当日吴某才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富伟村100号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甲。当日12时许,李某甲拿到毒品后返回海口市龙华区龙泉大道49号88茶馆处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李某乙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甲处缴获现金人民币50元、手机一部,从李某乙处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检测出N-苄基异丙胺成分,净重0.47克)。2020年4 月25日14时2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富伟村100号将吴某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才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贩卖毒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才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才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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