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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29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利用担任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1052275.57元。

被告人吴某某后于2018年8月4日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支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雯文

2018年12月18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卷宗16册和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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