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利用担任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1052275.57元。
被告人吴某某后于2018年8月4日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支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雯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卷宗16册和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扣押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