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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俊,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6********,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测绘工程技术人员,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院******房,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房。2004年12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11月25日被假释。2014年10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门口从聂某某处租一辆奔驰轿车(车牌号码:琼A5****),租车后吴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大院内,伪造车主聂某某的身份信息于同年5月31日将该车以12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杨某某,预扣利息后,杨某某实际付款11.38万元。同年6月1日12时许,吴某某又打电话给杨某某称要追加抵押款5万元人民币,于是杨某某依约到**路**大院内和吴某某见面签订了追加抵押合同并将预扣利息后的款项4.8万元通过手机转账等支付方式转到户名为黄某某的账户。2020年6月2日吴某某从谢某某处租到车主为符某甲的一辆宝马轿车(琼A7****)。吴某某教唆符某乙(另案处理)冒充车主符某甲向杨某某抵押车,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杨某某,预扣利息后实际收款8.56万元。2020年6月4日0时许,发现真相后,聂某某、符某甲、杨某某将吴某某扭送公安机关。所扣押的奔驰、宝马轿车已发还给聂某某、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 证人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4. 同案人符某乙的供述;

5.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7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诈骗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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