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等六人诈骗、抢劫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6********,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汉族,大专文化,临时工,无前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松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季阳,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9********,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临时工,无前科,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松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文轩,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2001********,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无前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组,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松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贾英剑,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8********,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汉族,中专文化,临时工,无前科,住喀喇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松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宗莱,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8********,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无前科,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松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博,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7********,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无前科,住山东省威海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在山东威海市成山镇派出所被临时羁押,10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松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季阳、刘文轩、贾英剑、黄宗莱、李博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六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季阳、刘文轩,贾英剑、黄宗莱、李博下班后在宿舍喝酒,被告人吴某某、贾英剑随意拨打0476号段电话号码,拨通电话后辱骂对方取乐。席间在谈论9月17日夜间刘文轩等人利用陌陌散布卖淫信息,勒索段某某100元钱的“扎大哥”行为,吴某某等人嘲笑刘文轩“扎”的钱少,并提议酒后再次使用“扎大哥”手段弄点钱,被告人贾英剑利用自己在手机陌陌中虚构的女性的帐号“692545716”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卖淫嫖娼意向后,季阳与被害人相互加了对方的微信,与被害人达成了“包夜”价格为500元,并约定被害人到松山区小西园酒店附近见面;随后六名被告人商定“扎”被害人2000元钱。2019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六名被告人先后到达约定的地点守候,在被害人张某甲出现时,季阳通过微信通话确认被害人身份,六名被告人将张某甲控制住后,季阳、刘文轩先后对张某甲实施殴打,同时吴某某向被害人索要5万元。其后六名被告人以扇耳光、踢踹、用石头打等手段殴打、威胁被害人交出钱款,持续30多分钟后被他人发现报警。在实施暴力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季阳、刘文轩、贾英剑、黄宗莱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博在山东省威海市被抓获。另查明经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陌陌账号微信账号图片、陌陌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宋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季阳、刘文轩、贾英剑、黄宗莱、李博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吴某某、贾英剑的手机通话的提取笔录;6、赤公松鉴字[2019]270号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季阳、刘文轩、贾英剑、黄宗莱、李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季阳、刘文轩、贾英剑、黄宗莱、李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欲劫取被害人张某甲钱款,因他人报警被抓捕而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季阳、贾英剑、刘文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李博、黄宗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系从犯。被告人季阳、吴某某、黄宗莱、贾英剑、李博、刘文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

被告人吴某某、季阳、刘文轩、贾英剑、黄宗莱、李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季阳、贾英剑、刘文轩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博、黄宗英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兵

检察官助理:丁然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