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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0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从安化县东坪镇骑一辆蓝色男士摩托车至安化县江南镇,在镇区游荡踩点。当晚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江南镇农贸市场旁的“辉哥兄弟渔具店”利用自制的开锁工具从该渔具店后门套开卷闸门锁进入室内,在店内的玻璃柜台中盗窃了23条香烟,其中包括黄芙蓉王烟12条、蓝色白沙烟4条、利群烟2条、红双喜香烟1条、五叶神香烟1条、精白沙烟3条,及6包云烟,被盗香烟价值约人民币3900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吴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智星

检察官助理:李小菊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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