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和平乡**号,住云霄县云陵镇**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5月9日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做银行转贷生意”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黄某甲、蔡某甲、朱某甲、何某甲、蔡某乙等人非法集资,后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借款利息等,致使案发前仍有人民币5820.23万元无法归还。其中:
1.2015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方某甲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422万元。
2.2015年4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79万元。
3.2015年5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丁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0万元。
4.2015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401.5万元。
5.2016年前后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甲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3万元。
6.2016年4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朱某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7万元。
7.2016年5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甲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人民币79万元。
8.2016年5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赖某某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0万元。
9.2016年5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罗某甲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06万元。
10.2016年5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何某甲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68万元。
11.2016年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朱某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9万元。
12.2016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郑某某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98万元。
13.2016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戊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31万元。
14.2016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方某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40.26万元。
15.2016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387万元。
16.2016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己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68万元。
17.2016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庚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12万元。
18.2016年8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辛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07万元。
19.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31万元。
20.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5万元。
21.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丁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86万元。
22.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57万元。
23.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壬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88万元。
24.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黄某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60万元。
25.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戊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87万元。
26.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许某某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87万元。
27.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葵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2万元。
28.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林某某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60万元。
29.2016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63万元。
30.2016年10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方某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58万元。
31.2016年10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方某丁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44万元。
32.2017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方某戊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7万元。
33.2017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朱某丁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61万元。
34.2017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汤某甲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9.2万元。
35.2017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己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2万元。
36.2017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庚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7万元。
37.2017年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91万元。
38.2017年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子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23万元。
39.2017年3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方某己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7.8万元。
40.2017年4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罗某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30万元。
41.2017年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黄某甲夫妇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人民币752万元。
42.2017年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汤某乙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50.8万元。
43.2017年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辛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15万元。
44.2017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丑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52.5万元。
45.2017年1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朱某甲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19万元。
46.2017年1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寅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88.3万元。
47.2017年12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戊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8.62万元。
48.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方某庚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39.05万元。
49.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方某辛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6.7万元。
50.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蔡某卯非法集资,案发前仍未归还20万元。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丙、吴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甲、蔡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5820.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小芬
代理检察员:黄小燕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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