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开始从一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中购买来历不明的保健品在本村周边集市上销售牟利。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又从该身份不明的男子手中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进了“德国小钢炮”、“金海马”、“蚁力神”等27种来历不明的保健品在周边村的集市上销售牟利。2019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大庄镇大庄村集市上销售来历不明的保健品和淫秽光盘过程中,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所销售的27种保健品中含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保定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夏某某、邢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书;5.视听资料: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卜海滨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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