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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村**街**号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育然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去至广州市南沙区板头村,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山地自行车盗走后予以丢弃,该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自行车车价值人民币2433元。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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