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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等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2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曾用名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欧某某伙同蔡某某、吴某甲、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吴某某家中,由吴某某提供IPONE6手机、微信号、诈骗话术模板等作案工具,并和蔡某某负责指导李某某、杨某某、欧某某等人在微信上使用微信名为“追梦人”的微信账号伪装成女性,先和被害人聊天增进感情、骗取信任,后以“画廊开张送花篮、生日送祝福、姑姑考验是否真心”等理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得309342.07元(人民币,下同)。

期间,李某某使用的微信号zy445****诈骗金额为31727.99元(其中被害人澎某某被骗5698元,被害人梁某某被骗5570元);杨某某使用的微信号xyd159357****先和被害人陈某甲聊天,后让陈某甲添加微信号wwhyz250889901****骗得陈某甲16217.99元;欧某某使用的微信号Z12368****诈骗金额为9131.5元(其中被害人刘某甲被骗300元,被害人刘某乙被骗1108元,被害人陈某乙被骗1866.45元)。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笔记本电脑、人民币等物品);

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微信等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被害人报案材料、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同案犯戴某某、吴某甲、蔡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吴某乙、吴某丁、陈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澎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欧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欧某某现取保候审,李某某手机1300568****,杨某某手机1318951****,欧某某手机1766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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