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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9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罚款二百元;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5月1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27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化名“陈金童”,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投资经营赌博游戏机店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后编造缴纳房租、备用金、游戏机店被警察查获需要疏通关系、购买股份、购买设备等虚假事由,于8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转账,共计95325元。2019年1月8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街**号租房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康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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