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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路**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至丹阳市新世纪花园众邦房产店、千家乐浴室对面全超生鲜店以及百家兴菜场胖子熟菜店、味之香冷冻食品店、栗香苑店,采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窃得电动自行车一辆、现金人民币680元,涉案数额共计2990元。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采用剪刀撬锁的方式,在丹阳市新世纪花园众邦房产店内窃得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

2.2019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采用老虎钳夹锁链的方式,在丹阳市千家乐浴室对面全超生鲜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元。

3.2019年10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采用螺丝刀敲窗户的方式,分别在丹阳市百家兴菜场胖子熟菜店、味之香冷冻食品店、栗香苑店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 2.被害人蔡某某殷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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