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1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镇**村**自然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16日下午,杨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其500元,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酒店门口将毒品麻古和冰毒交给杨某。
2.2020年7月17日晚上,杨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其500元,吴某某联系上线购买毒品未果,后将500元退还给杨某。
3.2020年7月18日中午,杨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其500元,之后在南昌市新建区**地点将毒品交给杨某。
4.2020年7月27日晚上,吴某某主动联系杨某问其是否购买毒品吸食,杨某同意并微信转账给其300元,吴某某收到300元后自己又出200元,一共凑足500元向上线购买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后与杨某一起至南昌市新建区**小区一闲置店面的二楼内将购买的毒品吸完。
2020年8月12 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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