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14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承接漫展、汽车试驾、网络口碑维护等项目为由,陆续向肖某某(男,30岁,北京市顺义区人)借款人民币共计650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经肖某某催要,吴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归还肖某某人民币52.5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至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吴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吴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吴某某平安银行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肖某某兴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肖某某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单某某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姚某某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谢某某杭州银行补制入账证明、纸质合同、借条复印件、吴某某行程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谢某某、姚某某、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肖某某手机恢复内容;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4张,U盘1个)、散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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