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志军盗窃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吴志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7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村**号,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村**号。2001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志军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l时许,被告人吴志军翻墙进入天津市东某某**园**号王某某家院内,使用作案工具撬门窗,因故未果,后将院内木梯盗走。

2019年3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吴志军翻墙进入天津市东某某**园**号李某某院内,撬开门窗进入室内后,窃取了屋内的万国牌手表一块(价值16万余元)、现金9060元、路易威登手提包一个等物品。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吴志军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志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志军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案发现场提取拭子DNA鉴定。

7、勘验、检查笔录:李某某、王某某家中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志军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志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志军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赵云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志军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光盘5张。

5、补充材料4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